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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三门峡市八届二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2-21 15:42
来源: 市局办公室

薛波涛、樊驰、程晓鹏、梁万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辆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二条的规定,低速四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出售时应给消费者提供《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但一些厂家、销售商以“老年代步车”、“老头乐”、“观光车”等概念偷梁换柱。久之形成积弊,导致大量低速四轮车在道路上不规范行驶。

公安机关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入户需提供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是绝大部分低速四轮车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对无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的低速四轮电动车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低速四轮电动车造成的危害: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低速四轮电动车销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事故多发、致死率高的重要原因。

低速四轮电动车清治理工作推进:由于我市不具备制定地方法规的主体资格,制定管理办法缺乏法律依据。全省交警对低速四轮电动车执法也处于尴尬境地。2023年,省人大专题到我市就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积极推动该项立法工作,目前关于电动车立法还处于论证阶段。

近年来,交警支队高度重视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依托“七进”、“美丽乡村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载体,针对低速电动车群体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一是积极收集四轮低速电动车设计技术参数,查找设计漏洞,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二是收集涉及低速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警示宣传;三是突出老年人这个群体,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安全文明出行知晓率,提高低速电动车群体的安全意识。

下一步,交警支队将持续加强与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立足岗位实际,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以赴为我市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由衷的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