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公安局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三门峡市公安局整治顽瘴痼疾工作方案》,对市公安局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六大项顽瘴痼疾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公安民警或公安民警的家属、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的不及时采取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现有制度机制、考核评比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影响依法如实受立案的;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利用取保候审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解除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依法依规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造成案件长期搁置的;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的;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要求,对受立案情况和取保候审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脱离流程控制,以及录入信息不全、错误、虚假的;有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的。
——集中整治接处警不规范问题。出警不及时;出警不按规定携带装备,重大紧急警情处置装备不全,使用执法记录仪不规范;城区分局、警种之间处警中存在推诿扯皮;处警过程中,民警综合素质不高,遇到复杂疑难警情,协调沟通不到位,方法简单,做群众工作能力低;接处警单位反馈率低、回访率低;110接处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集中整治见警率低、管事率低问题。党政机关、商业中心、集贸市场等公共人员密集场所见警率低;节假日、敏感节点、交通高峰期和后半夜见警率低;巡防工作中重巡逻、轻盘查,尤其对可疑人员、可疑交通工具等情形盘查率低;对群众的求助、求诉不耐心、不细致;科学统筹社会综治力量参与巡逻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的水平不高。
——集中整治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窗口单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三门峡政务网涉公安业务“一网通办”事项线上办事率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繁琐,需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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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