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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货运车辆通行码申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1-11-16 10:44
来源: 三门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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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通行码核发和管理,有效推进我市货运限行政策、保障城市物流运输、城市基础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道路通行码管理,主要是针对货运车辆进入市区禁行区域实行的管控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货运车辆限行政策,结合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大气污染防治、企业生产经营、民生保障等城市运行情况,按照“总量控制、保障民生、便利通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内道路通行的货运车辆办理通行码。

第三条  通行码核发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我市货运车辆通行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第四条  通行码核发原则

(一)确需发放原则: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区域、限行时间内通行的货运车辆;

(二)昼客夜货原则:通行码办理坚持“夜间运输为主、白天平峰为辅、早中晚高峰严格控制”的原则;

(三)总量控制原则:通行码数量在满足城市需要的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

(四)区分路段原则:严格审核通行路线和时间,科学设置通行路线,原则上避开党政机关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及影响交通安全或交通拥堵的道路。

(五)政策引导原则:对城市物流配送、生鲜冷链配送车辆等民生保障车辆给予优先办理。

(六)严格监管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网上办理、公开透明、规范程序、严格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我市通行码管理。

第五条  通行码发放范围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行区域的应急抢险、市政作业、工程作业、工程运输、物流配送、企业生产、危化品运输以及其他符合发放通行码条件的货运车辆。

第六条  通行码类型

(一)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码:从事城市配送的轻型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以行驶证注明的车辆类型为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载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申领该类通行码。

(二)混凝土搅拌车通行码:从事运输商砼或砂浆类货物车辆,申领该类通行码,须以企业为主体申请办理,同时取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备案证明。

(三)专项作业车通行码:车辆类型为各类专项作业车的车辆,为城市开展运维工作的,申领该类通行码。

(四)渣土运输车通行码:为建设、施工工地提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服务的货车,申领该类通行码,须以企业为主体申请办理。

(五)重型自卸货车通行码:为保证居民生产生活,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建筑垃圾渣土除外),申领该类通行码。

(六)危险品运输车通行码: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所需属于危险化学品物资的货车,须以企业为主体申领该类通行码。

(七)普通货车通行码:除城市配送货车、危化品运输货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专项作业车、重型自卸车等之外的其他货运车辆,确需入市通行的,申领该类通行码。

第七条  通行码有效期

(一)临时通行码:有效期1至3天;

(二)中长期通行码:有效期15至31天。

第八条  申领通行码条件:

(一)申领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在有效年度检验期内。

(二)申领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内道路通行,非禁行区内不予办理通行码。

(三)申领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必须清零,交通事故必须处理完毕。

(四)申领车辆没有其他不准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通行码办理流程

(一)申领人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交管12123APP申领,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领材料,如实选择通行码类型,填写通行路线等信息。

(二)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平台申领,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领材料,选择通行码类型,填写通行路线等信息。

(三)交警部门对申领人或企业通过12123APP或互联网平台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通行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通过的原因,经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通行码申领材料

(一)申领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交通强制保险单。

(二)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经营许可证。非本企业所属车辆需提供车辆运输协议,以及供货合同。

(三)商砼企业车辆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备案证明。

(四)渣土运输企业在市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准运证。

(五)施工车辆需提供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通行码实行总量控制

货运车辆通行码的办理是根据市区交通秩序、大气污染防治、民生保障、恶劣天气、大型活动及临时性交通管制等因素,实行通行码总量控制及临时性调整措施。在货车非限行区域、过境车辆、半挂车辆、30吨以上车辆及三轴以上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码。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禁行区道路通行的,在确认运输通行需求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通行码日常监管

(一)通行码应当随车携带,便于交警路面查验,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交警查验,服从路面交警的管理与指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通行码办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申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使用伪造、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的通行码,或企业将通行码倒卖、转让、租赁或借用给其他企业的;

3、发生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不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不服从路面交警指挥的;

5、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已办理通行码的车辆在一个办证周期内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的,停止办理下次周期通行码。

(四)因企业变故、车辆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自行终止通行码,不得继续以城市配送车辆等办理的相关通行码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办理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已办理通行码的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及通行码使用规定培训,定期清理交通违法突出的驾驶人。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本规定的解释说明工作,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上级机关工作部署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