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随着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学校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学生户口迁移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新生户口迁入和毕业生户口迁出不能得到及时办理,给学校管理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带来许多困难;二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时间延长,范围扩展,毕业生户口长期滞留学校和“持证不入”、“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户籍管理混乱,影响了人口统计,也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当前,粮油供应已走向市场,户籍管理、人事、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已为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不迁户口打下了基础,为严密户籍管理,简化迁移手续,给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环境,决定从2002年起河南省新生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户口不再迁入学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以下手续办理就地农转非户口。
1.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学校公章并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河南省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2.被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有省或市“招生办公: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3.被省属体育类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有省或市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委员会”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4.被省属文艺类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有省“文化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将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就地农转非户口人员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二、被外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办理人学户口迁移仍按以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市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主户口迁移。比照第一条所列相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户口。
三、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入学时不迁移户口,农业户口学生暂不办理农转非手续。毕业时凭有效《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农业户口的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将入学不迁移户口的学生纳入暂住人口管理,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时,应核查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下核查《居民户口簿》,进行暂住登记,不收费,不发暂住证。登记项目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暂住登记册一式两份,由学校和派出所分别保存备查。
五、各类大中专院校2002年以后招收的省内新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入学前末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户口迁移时,应同时补办农转非手续。
六、入学前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学生,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所在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函告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被处分学生的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释解教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实行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不迁移户口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办理学生就地农转非户口和毕业生户口迁移,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新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新生录取和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防止冒名顶替,严禁为社会力量办学、私人办学等计划外招收的学生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严格姓名、年龄的变更更正手续,凡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迁户口手续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