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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2-22 12:02
来源: 治安支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双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样证的通知


                                            公治[2005] 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派出所工作指导、基层基础工作)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7日以公安部第78号部长令发布,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主要用证部门识别和核查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同时,便于公安机关在制发证件时控制质量和管理工作中鉴别真伪,现将临时居民身份证样证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管理办法》及样证的社会宣传工作。
    一、证件式样。证件正面印有彩虹扭索花纹、写意长城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证件名称字样。证件名称分两行排列于版面中间偏上的位置。写意长城图案位于证件名称下方,颜色为褐色。彩虹扭索花纹过渡颜色为浅绿色至浅黄色再至浅绿色。
    证件背面印有彩虹横向波浪扭索花纹并登记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等9个项目内容。证件规格为85.6mm×54m (长x宽),主色调为浅绿色。
    二、主要防伪措施。
    (一)彩虹、精细、缩微印刷技术。证件底纹采用彩虹、精细、缩微印刷,隐藏有缩微字符串,由临时居民身份证汉语拼音字头LSJMSFZ组成。长城图案主烽火台左侧的一段城墙上边缘隐藏有两组缩微字符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汉语拼音字头ZHRMGHGLSJMSFZ组成。
    (二)暗印刷技术。在长城主景下方,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有一组证卡管理号,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在紫光灯下观察,号码呈蓝色。
    (三)荧光油墨印刷技术。长城图案采用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光灯下观察呈绿色。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将临时居民身份证样证及主要防伪措施的内容传达至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样证只限内部使用,请妥善保管。

                                            ○○五年九月十二日

 

 

 

 

河南省公安厅

                                                豫公治[2006]13号


关于认真做好制发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处、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制发新版临时居身份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解决群众用证急需、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和身份证管理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请各地尽快做好制证设备与原材料配置和人员培训,尽快组织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制发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抓紧向党委、政府汇报,尽快落实设备和原材料购置经费,抓紧配备证件制作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分辨率为600dpi以上)、塑封机、扫描仪(分辨率为600dpi以上)、裁膜器(刀口尺寸为85mm x 53mm,圆角半径为3mm)等设备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软件(由公安部统一下发),组织户籍民警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新版临时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控制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不得随意扩大临时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要重点解决好年满16周岁和一代证到期等人员的急需用证问题。在群众申领、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期间,要尽快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到群众手中,不得拖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和发放时间,让群众重复办理临时身份证。
    三、严格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和公安部通知要求,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有效期限为三个月。为此,各地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严格程序,规范受理申请、审批、签发、制作、收缴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时将证件发给公民。
    四、严格临时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证件。为此,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从启用新版临时证之初就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卡体、受理、审批、签发、收缴及销毁等各项管理,严禁制发人情证、关系证、异地证等,严防证卡材料被盗或流失,一旦发生或发现此类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国库。制发、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附件: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制发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认真做好制发新版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


                                                公治[2005]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派出所工作指导、基层基础工作)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8号部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7日发布,10月1日起施行。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制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对直接从事制发证工作的民警,要进行专门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证程序,严格内部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发证范围。同时,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二、抓紧配备证件制作设备。根据《管理办法》关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规定,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抓紧配备证件制作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分辨率为600dpi以力、塑封机、扫描仪(分辨率为600dpi以上)、裁膜器(刀口尺寸为85mm x 53mm,圆角半径为3mm)等设备。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系统软件以及制证工艺说明将发布到公安信息网治安管理局主页上供各地免费下载使用。
    三、严格执行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3]2322号)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制发、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四、加强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材料管理。为加强对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证卡表面设计有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的证卡管理号(紫外灯光下可见),位于证卡正面长城图案下方,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 4位为年份代码,后7位为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卡体顺序号。例如11050000001,11北京,"052005年0000001为北京当年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顺序号。各地定购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材料,应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由省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统一购置,统一分配,统一管理,要将证卡管理号段登记造册后下发至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地不得使用与编号不符的制证材料,同时要加强对制证材料的管理,严防被盗、流失。制证过程中出现的废证应在登记后自行销毁。旧版临时身份证制作材料尚有库存的地区,可继续签发使用到2005年底。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制发旧版临时身份证。
    五、做好制证原材料订购工作。临时居民身份证成品卡由承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印刷任务的绿安盛得(北京)安全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生产供应。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制证材料,具体购货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证中心与该公司签定。(联系人:陈志慧,电话:010-83558172 ;010-83558093,传真:010-8355817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樱桃园支行,账号:0200000609067259211,)
    各地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五年九月九日

抄送:绿安盛得(北京)安全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暂行)



为规范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严格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验《居民户口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公安派出所建立《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簿》,主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监护)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缴销时间等。
对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当场核对其《居民户口薄》、微机内人口信息及二代证办理情况。核对无误后,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注明XX年XX月XX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簿》中填写有关登记项目,交申领人核实签字认可。然后由户籍民警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下方上注明同意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于临时身份证审核、签发和办理。
    三、签发、办理。公安县(市、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建立《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登记簿》,主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有效期限(填写起始日期与截止日期)、临时居民身份证卡号、申请(监护)人签名、领证人签名、领证时间等内容。
公安派出所为公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后,由公民持《居民户口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审批手续,交纳工本费每证10元。公安县(市、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场逐一审核《居民户口薄》和微机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信息,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手续(特殊情形除外),认真填写有关登记项目,并按照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收费标准,收取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开具收费票据。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集中送交公安县(市、分)局签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证件发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公民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时,由公安机关户籍民警核对证件信息无误后,交给公民本人确认签名,发放证件。
    五、证件收缴。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收回。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籍民警收回临时居民身份证后,认真进行登记造册,作剪角处理。并定期上交所属公安县(市、分)局。各县(市、分)局将派出所上交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认真清点,进行登记造册,定期统一完成销毁工作。
    六、原材料购置与管理。按照公安部要求,临时居民身份证成品卡材料由承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印刷任务的绿安盛得(北京)安全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生产供应。我省由省公安厅制证管理中心按照公安部下达的年度计划,统一购置临时居民身份证制作材料。由各省辖市公安局从制证中心统一购置临时居民身份证原材料。材料管理实行统一订购,统一划分号段,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划分好临时居民身份证号码段,登记造册后下发至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