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就指导意见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公安部: 强化侦查取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尺度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指导意见对“碰瓷”进行明确定义,即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记者:“碰瓷”违法犯罪人民群众非常痛恨,这次公安部会同两高出台指导意见,在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方面有什么亮点?
李文胜: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定义,即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二是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四是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记者: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指导意见得到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孙茂利:为了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依法惩处“碰瓷”违法犯罪,公安部将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组织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重点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广泛的学习培训。将组织基层公安民警对指导意见进行学习,使办案民警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尺度,通过培训强化实战技能,全面提高一线民警对发现、应对和处置此类行为的能力,加强办案指导,及时解决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是强化侦查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例如,对于伪造交通事故、伪造伤情的,可通过核查现场监控、伤情鉴定等予以甄别。同时,加强串并案工作,如对于行为人车辆存在多次事故记录、理赔记录等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将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予以并案处理。主动发现黑恶势力和团伙犯罪,将其作为重点予以打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三是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解读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 为惩治“碰瓷”犯罪提供法律和政策指引
对这类犯罪在总体上要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记者:人民法院将怎样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周加海: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理“碰瓷”案件、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指引。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工作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这类案件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这类犯罪在总体上要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同时,“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在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方面还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强化立案监督 履行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等。
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司法办案中加大对“碰瓷”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
劳东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碰瓷”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社会风气。为满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碰瓷”违法犯罪。
一是强化立案监督,依法从严惩治。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等。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批捕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同时,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下一步,最高检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指导意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定职责,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碰瓷”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更好地形成打击“碰瓷”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推动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