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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公安执法事项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21-06-18 17:16
来源: 三门峡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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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反关于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初次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且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关于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不听劝阻,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违反关于噪声污染的规定被处罚,再次违反关于噪声污染相关规定的;因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被处罚,再次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的;

处罚标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品,被抛掷物品无明显危险性,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品,被抛掷物品无明显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违反《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二)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除外;养犬不得扰民;

处罚依据:《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2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置)


备注:

1、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及体高标准参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豫公通【2018】252号)。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