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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11-23 08:37
来源: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湖滨城区(不含高庙乡、磁钟乡、交口乡所辖行政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陕州城区(商务中心区以西、产业集聚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和种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种类: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电子烟花等。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一)采取“政府组织、基层实施、执法联动、社会参与”的方式,开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规范引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定。各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宾馆、饭店和提供婚丧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宴请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网格员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公安、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